市民马女士在市区某商家充值10000元,每次消费后均从该会员卡中予以扣除,马女士不慎遗失该会员卡,卡中余额近5000元,遂到该店要求补办一张会员卡,该店却称会员卡遗失不能补办和继续享有服务。马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该店的主张是否合法合理?
下面我们听一下律师的说法:该会员卡实为消费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卡内余额所有权仍属消费者。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继续享有服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马女士将卡遗失并不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的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情形。因此马女士可以继续享有服务,经营者如拒不履行需退还马女士相应的差额。